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可转债,会不会构成短线交易?标准答案来了。

《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对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方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1号
刘方毅:
你作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0年3月5日至12日期间,累计卖出英科转债419,950张,减持金额135,071,703.30元。3月10日、11日,你分别买入英科转债6,000张、12,470张,买入金额分别为1,995,532.43元、4,153,434.08元。你上述买卖英科转债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5日
短线要点:1、有新龙头不做老龙头;2、有新题材不做老题材;3、有大题材不做小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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